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 2022-10-29 14:52:20 | 浏览量:577
一、保函的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者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2.是依据其规定的合同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作出决定的;3.是不可撤销的。二、保函的当事人及···
一、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者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合同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作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二、保函的当事人及权责
1.委托人,是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的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条款,合理审慎的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人已付之款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不足部分。
3.受益人,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赔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益是:
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申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